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规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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