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施,确保造林质量。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确定的标准和造林合同约定植树造林。一年不造林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发包方督促其造林;两年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收回林地使用权。有造林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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