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九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九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退耕还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