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八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采种、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其他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的行为。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施工中必须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因上述行为造成林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种植条件,限期植树造林,依法赔偿损失。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破坏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