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 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