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一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