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条 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为有利于经营管理,林地可以调换,但应当签订协议书,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有林场和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使用的国有林地,改变其隶属关系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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