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四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征得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后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后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