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审核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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