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