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十一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火灾的其他灾后处置工作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火灾的其他灾后处置工作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