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七条 从外地调入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重新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