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海南省南繁基地托运、邮寄或自带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后报省植物检疫机构核签植物检疫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