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条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建立繁育基地应当符合检疫要求,并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