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
(二)引进后的种植计划;
(三)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种植地点审核表;
(四)从同一原产地再次引进相同种苗时,应同时提供前次引进种苗种植期间疫情监测报告。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批。引进单位或个人应将对外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赠送、交换等协议。
(一)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
(二)引进后的种植计划;
(三)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种植地点审核表;
(四)从同一原产地再次引进相同种苗时,应同时提供前次引进种苗种植期间疫情监测报告。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批。引进单位或个人应将对外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赠送、交换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