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一条 农林院校、科研、种苗繁育等单位或个人研究、试验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试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