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按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和确认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一年生植物试种期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二年。试种期满,经省植物检疫机构认可,方可分散种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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