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从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种子、苗木的检疫监管,禁止擅自种植未经检疫审批的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