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