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八条 植物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植物检疫的各项规定实施检疫和办理审批事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不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违反规定,重复检疫或重复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四)发现疫情不及时报告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疫情蔓延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不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违反规定,重复检疫或重复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四)发现疫情不及时报告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疫情蔓延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