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
第三十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十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十条 各项植物检疫收费,由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八条 植物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植物检疫的各项规定实施检疫和办理审批事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国内植物检疫证书由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分别按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8月5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
← 查看《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