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8月5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1987年6月30日发布的《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84年8月5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1987年6月30日发布的《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