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七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公安、工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拒不配合植物检疫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