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