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