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6-05 共 8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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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 第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 第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第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 第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第八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保障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满足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九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 第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意识,采取有利于减少水污染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 第十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江河的流域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达到国家和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水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 第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 排放国家公布名录所列有毒有... 第十八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履行水环境保...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日常监测,并...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社...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发展,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 第三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鼓励...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事先...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鼓励...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泥处置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排水、再生水规划,通过政...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优化农村产...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不降低水环境质量的原则合理规划、开发利...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植物...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水...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从事水上旅游、渔业生产等活动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在...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港口、码头、装...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建设相...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九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 第五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外,还禁止下列行...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四条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综合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保...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穿越饮用水水源...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九条 化学品生产、存储和使用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 第六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一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管道,应当...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三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净化、活水...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水...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六十六条 省、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六十七条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水污...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六十九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条 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一条 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二条 跨省辖市、县(市)界河流的上下游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互通情况,相互配合,预... 第七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第七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事先向县级以上... 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 第七十八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 第七十九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建设或者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 第八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第八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 第八十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继续违法排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 第八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 第八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跨省辖市、县(市)界河流的上下游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对跨行政区域... 第八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