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优先保障重点河流生态基本流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