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支持水污染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水污染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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