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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