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举报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