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处理处置污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建立台帐,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建立台帐,不得造成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