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处理的监督管理。
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处理的监督管理。
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