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处理的监督管理。
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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