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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