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推动生态农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