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不降低水环境质量的原则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流域内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水产养殖的排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水产养殖的排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