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完善农药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防止造成水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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