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对未纳入城镇排污管网村庄的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治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
禁止非法向坑塘、河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畜禽、水产养殖废水等,倾倒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禁止非法填埋坑塘、河道;禁止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进入农业农村。
禁止非法向坑塘、河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畜禽、水产养殖废水等,倾倒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禁止非法填埋坑塘、河道;禁止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进入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