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水上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收集、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