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鼓励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使用再生水;鼓励将污水处理厂尾水经深度处理后作为工业用水、生态和景观用水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