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水质标准后排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对负责运营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扣减超标期间的污水处理费用。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者造成损失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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