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鼓励和引导现有工业项目入驻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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