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城镇排水管网;按照雨污分流原则,明确排水与排污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保障措施,并按要求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排污管网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或者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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