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事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