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和航道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体。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引黄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等应当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引黄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等应当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