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九条 化学品生产、存储和使用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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