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和地下水水质。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的区域和蓄滞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