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一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管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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