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三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