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净化、活水循环、清水补源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并定期公布治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支流入河(湖)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规划建设人工湿地,削减污染物,逐步恢复河(湖)水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