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完善环境监控体系,提高相关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跟踪评价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